国税总局: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
15.09.2015 12:08
本文来源: 发改委
叶霖儿解释,顾名思义,“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根据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叶霖儿指出,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文来源: 发改委
15.09.2015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