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你有权请法律帮忙“找爸爸”
主持人:本报记者 刘春华
嘉 宾:
阳运逵:省人大代表、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王慕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3月24日,两条有关留守儿童的新闻在社会上引发热议。一条是本报报道的乐山市井研县周坡镇石马村12岁单亲男孩小康找失联爸爸。另一条则是省政府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措施征求意见,其中一条规定:“在外出务工时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小康事件”提出了哪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省政府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否有可操作性?关爱留守儿童需跟进哪些配套措施?昨日,不同领域人士向记者各抒己见。
民政部门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记者:小康爸爸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小康该咋维权?
张宁:小康是未成年人,爸爸作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是遗弃行为。按照我国《反家暴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和规定,当地民政部门应该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可代小康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小康也可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爸爸的法律责任。
记者:小康的遭遇让我们看到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阳运逵:是的,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情感缺失、关爱缺乏、保护缺位等问题,需要尽快加强和完善对他们的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父母带孩子打工可操作性不强
记者: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外出务工时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这一规定是否有可操作性?
阳运逵:我认为可操作性不强。外出打工,本来就住宿不便,工作辛苦难有精力和时间照顾未成年人。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留守儿童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照顾。
王慕蓉:我也认为缺乏可操作性。孩子的教育问题难以保证。现在城市里读幼儿园费用较高,务工人员经济压力会非常大。另外,如果要求一对夫妻一人在外务工,一人留在家照顾孩子,那么,父母婚姻的稳定就可能出问题。我们办理的很多离婚案,就是因为夫妻一方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最后导致分手。其实,相比“被留守”,家庭破裂对未成年孩子伤害更大。
关爱需要政府出台更多配套措施
记者:避免留守儿童受到遗弃等监护侵害,解决之道是建立和完善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长效机制。有什么好的建议?
阳运逵:按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为了提升可操作性,可以把上述规定中的“监护”扩大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王慕蓉:对孩子最大的关爱,就是让其和父母在一起。征求意见稿试图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求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出发点是好的。但父母带着孩子外出务工,必然遇到种种困难。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政府配套措施跟上。如建立更多惠民性质的幼儿园,让务工人员既不担心孩子无人照管,也不担心交不起昂贵的入园费;降低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就读的入学条件,让孩子有机会来到父母身边。而对于不得不留守的儿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以给他们建立台账,把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体现到每一天每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