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16.05.2014  21:33
      四川地方税务系统一直关注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积极为小型微利企业等市场主体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依法加强征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发布本公告。
      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大多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而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企业预缴申报时自行享受。为了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更好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规定: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所定税款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本公告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调整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并将报送资料精简到只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一张表,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对于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仍然有享受优惠的权利,因此预缴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留抵下期。
      新的管理政策虽然更有利于纳税人,但应提示纳税人不得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若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应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