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水果摊主推倒后死亡 摊主或将被判刑

05.11.2015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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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 谢源源

  今年1月26日,在花都区一路口摆卖水果的谭某,经人提醒发现被偷盗了一个榴莲。谭某称自己追上“小偷”许某,扇了他两个耳光,用手臂推了他一下,“小 偷”面部朝地倒下。许某倒地后昏迷,送入医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该案昨日在花都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集中在谭某是否暴力致被害人死亡,是否该被判刑成了争议 焦点。

   水果摊主追赶 偷榴莲的小偷

  事发经过

  湖南人谭某,在广州花都区摆摊卖水果有三四年时间,今年初因为追赶盗窃榴莲的“小偷”,最后“小偷”死亡,他也因此被拘留至今。

  昨日,花都法院公开审理该刑事案件。谭某被带进法庭时,记者见到,该男子身材较胖,圆脸,身高1.7米左右。据了解,谭某今年38岁,初中文化程度。

  事件发生在2015年1月26日19时30分许,谭某在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与盘古路交界处摆卖着水果。一名顾客提醒他,有人偷了他一个榴莲。谭某随即上前追赶。许某用衣服包着榴莲抱着离开,谭某追了一段距离后赶上。

  谭某在庭上称,追上许某后,他扇了许某两个耳光,许某将榴莲丢在地上并转身逃跑,谭某为抓住“小偷”,用手臂从后面推了许某一下,许某拐了几步,面部朝地倒下。

  谭某随后拨打110报警,告诉警察“抓了一个小偷”,并打120叫救护车,将许某送进医院,垫付1860元医药费。

  1月27日,谭某被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而许某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月11日死亡。

  死于脑出血, 有多方诱因

  死亡鉴定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摘录,许某“口腔可闻及浓烈酒味”。

  法医鉴定,许某“除右上、下脸见皮下出血外,其余部位及内脏器官未见机械性损伤征象,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

  法医分析,“结合案情分析,许某符合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液中形成致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上述颅内出血的部位及特征符合自身原因为主所引起,但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可以诱发。

  《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许某符合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急性中枢功能障碍死亡,外界因素(如酒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是诱发因素。

  是否判刑?

  ●公诉机关:谭某暴力行为是诱因,建议量刑从轻

  “是否因为谭某暴力对待,导致许某死亡”成为庭审焦点。这也是决定谭某是否被判刑,刑罚多重的关键。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起诉谭某称,谭某在追赶小偷过程实施暴力,导致许某死亡。虽然经过法医认定,许某死亡主因是自身特殊体质的因素,但谭某的暴力 行为是诱因,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谭某是自首,且送许某入院治疗,量刑可以从轻。建议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许某死亡纯属意外,建议无罪释放

  谭某的辩护人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均科,他对谭某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谭某的行为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当、合法的行为,许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律师称,谭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谭某和许某并不认识,因为许某偷榴莲,谭某才进行追赶。

  辩护人称,为了抓小偷,谭某的轻微暴力行为是正当且合法、合情合理的。但许某是否喝酒,自身有什么疾病却不是谭某可以预见的。

  谭某的行为不能造成一个普通人死亡,根据法医鉴定结果,许某死亡是源于自身身体机能缺陷。而且许某是在送进医院后抢救了17天才死亡,并非当场倒地死亡。而司法鉴定“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

  辩护人认为,许某的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应无罪释放谭某。

  ●许某家属:谭某家人拒付医药费丧葬费,拒接电话

  昨日,谭某及许某的家属都出现在旁听席。

  庭审中,记者获悉,许某是广西人,今年51岁。有证人称,许某是一流浪汉,性格孤僻,喜欢喝酒,喝多了会发酒疯。

  许某家属告诉法官,在许某入院后,谭某家人不肯支付医药费、丧葬费,还拒接电话,请求法官从重量刑。

  ●谭某家属:小本生意,一个榴莲就是一天的收入

  谭某妻子陈女士大喊“冤枉”,称死者家属一开口就要50万元的赔偿,对于他们这一个做小生意的普通家庭根本无法承受。陈女士告诉记者,事发时,她回湖南老家照顾出车祸的父亲,丈夫一人在花都拉着小推车摆卖水果。

  陈女士称,丈夫想追回榴莲,减少损失是人之常情。做小本生意的他们,一个榴莲就是一天的收入。事发后,她赶紧赶来广州,带着2000元准备给许某做医药费。而许某家属嫌少,她就收回了这2000元。

  昨天,从湖南来的不止是谭某的父母,还有他两个小孩。“已经被关了九个多月,两个孩子想见见爸爸,也没能见着。”庭审结束,陈女士眼泪就掉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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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检察官杨斌作为律师助理出庭旁听

  昨日,曾是花都检察院检察官的杨斌,作为律师助理出现在旁听席。她告诉记者,她希望看到越来越多的“无罪”判决。

  现年45岁的杨斌,籍贯湖南湘潭。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广州市检察院任职。2005年,因当庭为溺婴妈妈周模英求情轻判,引发社会上议论纷纷。杨斌持续关注周模英的改造,帮助照顾其家庭,经媒体报道广为人知。

  今年3月,杨斌从广州市检察院辞职,欲从一名检察官的身份转换成曾经在法庭上与她“针锋相对”的律师。

  由于缺少一张自14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杨斌未能获得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律协告上越秀区法院,至今,她仍在等待开庭。也未能获得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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