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使用居住证统一管理流动人口

20.11.2013  13:34

   符合条件可申请落户

  随行子女可参加本地中高考 我省流动人口

  将使用居住证统一管理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施行。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了包括流动人口在领取居住证后可按规定在居住地落户,其一同居住的子女也将可以参加当地的中高考等政策。今后流动人口将获得在居住地更多的同城待遇。

   一人一证全省通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我省的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如果打算在某地居住超过七天,就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就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可自愿申领居住证。对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自动中止。

   子女可按规定参加中高考

  除了衣食住行以外,子女的教育恐怕是流动人口较为担心的一个问题。对此,《办法》中提到,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居住地享有与居住证持有人同等权利。而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中考和有关学校招生录取,在居住地报名参加省内高考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

   符合条件可申请落户

  在流动人口落户政策方面,《办法》也给出了相应规定。其中明确,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在居住地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稳步有序的原则,根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等情况及连续居住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政策。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房东、单位要及时申报

  一直以来,流动人口在居住方面有不少都会把租房作为首选项。在《办法》中也对房东申报流动人口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一旦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就应当在7天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在工作单位方面,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也要在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一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就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 新闻链接

  申请居住证请带好这些证件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记者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