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将佩戴执法记录仪开展行政执法

07.01.2016  19:23

工商执法人员配发的执法记录仪。

四川工商执法开始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

        中新四川网1月7日电 (记者 刘忠俊)“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7日,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通报,今起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将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这将不仅可以保存现场执法证据、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可建立可追溯考证的证据。

        四川工商推行的“全过程记录”,是指工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四川工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坚持合法、客观、公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进行常态检查,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正常使用。

        四川工商局明文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办案时如遇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和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同时,推行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也明确规定:举报人、证人等明确要求的;通过暗访了解情况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和其他紧急情况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使用执法记录仪。

        该“制度”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告知规范用语为: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四川工商还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档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还明确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