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组织审查,不只“亿元局长”一人

25.11.2020  09:23

  原标题:对抗组织审查,不只“亿元局长”一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秋桂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串通投标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此前被称为“亿元局长”的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一案的最新审理结果。在二审中,法院认定龚秋桂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串通投标罪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被查之前,龚秋贵曾先后担任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局长,是典型的实权官员。也正是在这些岗位任上,龚秋贵借助其职权大肆敛财,犯下了不少腐败罪行。

  2019年7月30日,三湘风纪网发布消息,龚秋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沅江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审法院认为: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沅江市建设局局长、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财物26917688元,构成受贿罪;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龚秋桂的现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5140410.4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961642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2765175.4元,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除此之外,2016年4月,龚秋桂在“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要求他人修改招标文件,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以提高报名门槛而排除其他公司参与投标,默许事先已向其请托给予关照的人员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由事先确定的人员中标,其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龚秋贵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龚秋贵在被查时,是以主动投案的方式接受沅江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但是,在此之前,他并非没有动过逃避监管、避免查处、对抗组织审查、隐匿财产和犯罪证据的“歪心思”。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警钟|10亿元招投标项目背后的巨额利益输送》透露,龚秋桂为了转移财产,曾将多套房屋和门面落户自己父母及亲戚名下,以他人名义持有4家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更加恶劣的是,被留置前,龚秋桂曾多次与人分析形势、商量对策,要求隐瞒其在项目中入股分红、获取利润情况,并转移家里的借据、账本、收受的贵重物品等,将与有关公司经济往来的银行资料、账目凭证等进行删除和处理,销毁转移了大量证据。

  这还不算最夸张的——据办案人员透露,龚秋桂还曾多次组织相关涉案人员,展开“模拟审讯实战演练”,要求有关人员统一口径,保证“什么都不会说”。

  在众多落马官员之中,龚秋贵并非唯一一个对组织“不老实”,试图以自己的方式对抗组织审查的人。

  纵观以往案例,我们还能找到不少类似事件。不久之前,11月16日,安徽省纪委监委刚刚一口气通报了6名被指“对抗组织审查”的省内厅官。他们都是在今年上半年被查,其中2人来自政法系统、2人来自人防系统、1人来自金融系统、1人来自科技系统。这6人分别是:合肥市中院院长许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安徽省人防办副主任管早临、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朱建基、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从辉和安徽省人防办原巡视员陶海。在处分通报中,6人都被指对抗组织审查,还有多人被指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问题。

  在位高权重的省部级“老虎”中,同样不乏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之人。2018年9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刚满60岁的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和56岁的贵州省委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同日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除了涉嫌巨额受贿,两人还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他们都有“对抗组织审查”的情节。

  除此之外,此前落马的陕西省政府原副省长冯新柱、山东省政府原副省长季缃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刘君、辽宁省政府原副省长刘强等人,也都有类似情况。

  在对抗组织审查这件事上,各路贪官花样频出,想出了各种办法,其中一些做法听起来甚至有些荒唐。譬如福建省三明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原主任林春溪,就想出了利用“朋友圈”对抗审查的办法。在得知被组织调查后,林春溪不仅不思悔改,还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如按原渠道返还方式转账退还赃款,与涉案当事人约定以微信朋友圈发信息、点赞等方式串供,还请教所谓熟悉纪律审查业务的专家,并利用自己多年担任领导干部积累的人脉关系到处找人说情。

  但是,这一切最终都没能救得了他。

  对于此类情况,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2015年10月1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首次明确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归根结底,对抗组织审查,注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而只会让违纪违法的官员“罪加一等”。对此,“心中有鬼”的问题干部最好心中有数,尽早争取坦白从宽,不要再做无谓的挣扎。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编撰 / 杨鑫宇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