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拐问题“零容忍”,司法必须跟上来

09.05.2016  10:24

  安徽宿州市灵璧县警方给自己“挖了一个坑”。5月4日,灵璧县公安局在官微上称:孙某某报警称其智障女儿被拐骗到当地,要求解救,而民警走访调查后得知“两人非常恩爱,生活幸福美满”,孙某某也同意女儿继续留下,灵璧县警方还喜滋滋地表示:“美好姻缘咱支持”。

  该信息发布后,引起网友质疑:“身为公安机关,居然公开赞赏这种贩卖人口的违法行为?”在舆论的压力之下,灵璧警方删除了这条微博。5月5日,警方做出通报:经调查,被指“遭拐”的女子孙某确系与男子陈某某网聊结识,并自愿随其返回家中。

  板子打在灵璧警方身上,真不算冤枉:在一起涉嫌拐卖的案件中,在没有彻底弄清楚女子是否智障的情况下,就以双方看起来“恩爱”,草草断定不涉及拐卖犯罪,做所谓“成人之美”的和事佬,难怪公众要质疑。说到底,在“打拐”意识方面,个别公安机关落在了公众的后头。

  此案中两个关键性的法律事实,直接影响这起案件的定性。第一,孙某是否存在智障,如果是,那么她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哪怕是她没做出“反抗”,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也可能涉嫌“强奸罪”。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陈某是收买了被拐卖妇女,那么无论他们两人现在“多恩爱”,一样已经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算是撞到枪口上了。因为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刚刚通过,其中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原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将一律被追刑责;不能再像之前那样,被拐卖妇女因为已生子成家,基于种种无奈,不想离开被拐卖所在,警方就可以不追究收买者的犯罪责任。

  去年修订刑法,就是为了正本清源,通过严厉打击拐卖“买方市场”,从根子上斩断拐卖犯罪的利益链。众所周知,近年的舆论场中,拐卖犯罪直线飙升为成为最遭公众痛恨的犯罪,去年修订刑法,强化惩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犯罪,也是立法对于民间诉求的积极回应。

  可以说,因为民意与立法良性互动,公众对于拐卖、收买被拐妇女的案件,绷紧了那根弦。灵璧警方在这起涉嫌拐卖的案件中,对核心案情语焉不详,却早早做了“和事佬”,也触发了公众对警方对收买被拐妇女行为的“睁一眼,闭一眼”的质疑。

  如果说,以前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女主角郜艳敏的悲剧,还可以在某种“叙事技巧”之下被文过饰非,被个别司法机关选择性地无视;那么,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这已经不行了。公众对拐卖犯罪、收买被拐犯罪的“零容忍”,司法机关必须跟上来。

  这次的灵璧事件中,在“打拐”意识方面,当地警方显然落在公众后头,对于这么一起可能决定着一个女子后半生命运、可能涉及拐骗犯罪的案件,没有拿出足够严谨的办案态度。严惩拐卖的“买方市场”,法律不能滞后于时代,执法者的意识更不能落后于公众,这根弦要绷紧。(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