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28.08.2015  20:50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人大的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尤其是当前的人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正确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大常委会履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上访比率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对法院判决效果感到满意,但对法院执行不力感到有苦难言。多次到人大上访,要求人大加强监督,由于法院执行难一时解决不了,就误认为“人大监督不力”、“不作为”,加剧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加。    (二)闹访现象时有发生。来访人员认为案件判决不公,自己无权无势,因而企图以过激行为的表现,博得社会的同情,法律的公正,这既影响了常委会领导正常办公,也影响了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案件时间跨度较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信访案件,涉及法律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短时间难以得到解决,造成时间跨度大、处理难度大、花费精力大等问题,因而形成了有些案件久拖不决、上访不断。    (四)弱势群体相对较多。涉法涉诉案件上访人员中弱势群体占有一定比例。这些人中,有认为自己伤残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残者,有认为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花甲老人,他们既无工作和职业,有的是时间,不管有理无理,反复上访、缠访。    二、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办案机关的主观因素,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直接原因。    1.执法不公。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原则性不强,徇私枉法,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有错不纠。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更有甚者,为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二)现实客观因素,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    1.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涉诉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2.穷尽法律手段和程序,申诉上访是唯一出路。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已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走完一审、二审、重申、再审等程序,当事人仍对机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通过一信多投、多访来伸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信访人观念上的认识偏差,是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1.唯官为上。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思想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导致“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信访现象的发生。    2.期望过高。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法律为准绳,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信访人的要求就越级上访、长期上访。    三、人大如何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发挥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提高信访办理质量。人大信访件的办理工作应认真唱好“三步曲”。一是交办。对受理的信访件中,选择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特别是有严重瑕疵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及上级人大交办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件作为监督件,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二是督办。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件,要在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期限,严格依法督办。三是查办。对人大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对个别承办单位出现的该办不办、拖延办理等抵触现象要采取听取办理情况汇报、跟踪督办、调取卷宗查办等方法,力促有关部门加大办理力度,切实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在查办过程中,要敢于碰硬较真,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既慎重又积极。虽然《监督法》对个案监督没有要求,但可以从群众信访反映的类案中进行提炼。对典型的个案,必要时可采用询问和质询的方法进行监督,真正做到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并举一反三,推动类案解决。    (二)加强信访情况综合分析。通过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更好地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是人大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人大要结合实际,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纳有普遍性、倾向性社会问题,形成高质量的综合分析报告,及时将信息提供常委会领导,为常委会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三)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地方人大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上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要采取联合办案的方式,县人大组织县法院、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加大重大案件的处理力度,使一些重点案件得到解决。人大内司工委或信访室要加强与各工作委员会的协作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将涉及各工作机构对监督单位的问题及时向各工作委员会反映,从而使各工作委员会能够通过涉法涉诉上访案发现相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促使其及时整改,既解决了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也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所属部门的监督。    四、近年来我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情况分析    近两年来涉法涉诉信访件约占全县人大信访件的40%(今年二季度大幅减少,仅占25%)。其中涉及法院的信访件约占66%,涉及检察机关的约占11%,涉及公安机关的约占23%。    (一)涉及法院的信访内容:一是要求法院立案或申诉要求再审的案件,主要反映法院该立而未立的案件或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而信访人坚持要求立案的案件。二是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决,主要反映法院判决不公要求重审再审。三是要求法院执行生效的判决书或是对执行不力而上访。四是反映法院久拖不决,要求及时依法判决。    (二)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内容:一是控告申诉类,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裁决和公安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不服,要求检察机关适用抗诉或监督程序的申诉。二是举报类,以揭发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村级财务问题和选举不公等问题居多,也包括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三)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内容:一是检举类信访,要求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反映“黄、赌、毒”及涉黑犯罪等治安、刑事问题为多,民间借贷(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及诈骗)的信访问题近年也有上升趋势。二是告警类,主要反映民警办案不公、态度差等问题。三是申诉类,主要是对伤势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等。四是求决类,主要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调解不成或肇事者无力赔偿,怕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风险大,通过信访要求解决。另还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有类似情况。    五、我县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作法    (一)回归法律途径,引导依法维权。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界定受理范围,杜绝以访代诉。对应当由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来维权的,应不予受理。明确告知和引导信访人选择相应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司法为民,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多方联动,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偏差。信访人申诉反映司法机关的问题,人大信访办及时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转给司法机关办理,同时,加强督办,提高办理效果。如我县晋城建筑公司反映, 1997年承揽修建大田坝村二社商品房工程,并自筹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在修建过程中该公司与大田坝村二社签订资金筹措协议并约定在不能偿还工程款的情况下将已建好的商品房作抵偿。工程完工后,因大田坝村二社无现金支付工程款,该公司将大田坝村二社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裁定将已建好的17间门面房作价抵偿给该公司。因迟迟未执行,法院又将其中的几间门面裁定抵给他人用于清偿大田坝村二社所欠他人的部分债务。此债权人多次到全国人大、省、市人大信访,县人大信访办了解情况后,与法工委联动分析,认为法院将该信访人的财产作为大田坝村二社的财产执行给了案外人,执行主体错误。信访办将这一情况向常委会领导汇报后,常委会领导将此件批转给有关司法监督机关,要求监督办理。经多方努力,目前该案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这个长达15年的建筑工程款纠纷案终告结束。    (四)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人大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积极探索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机制,更好地疏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更及时地了解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充分发挥他们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上的独特优势,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五)完善专项司法救助制度。当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无力作出赔偿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力时,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人大信访工作,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政策性强、问题相对复杂。人大要高度重视并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政治、法律素质和能力,贯彻落实好市人大信访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融入到大信访格局,增强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尽心尽力、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