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富顺法院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

26.12.2013  13:45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罗倩茹) 日前,富顺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在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例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的案件,在整个自贡地区也尚属首例,系富顺法院民一庭践行“转变工作作风、司法为民”专项活动的新举措。

  死者王某系富顺县某乡镇医院职工,退休后返聘回该单位继续担任某科室主任。2013年3月29日凌晨5时许,接到医院单位值班医生来电,告知一病人危重,请王某速回医院诊治。在赶往医院的路途中,王某不慎跌倒,经120接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4、5周后病情好转,中途回家卧床静养。2013年5月3日,王某蛛网膜下腔再次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日死亡。同年8月,王某的丈夫曾某将该乡镇卫生元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因王某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4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认为死者王某摔倒系其自身疾病引发所致,其死亡与回医院接诊无因果关系,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申请对原告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还是外伤所致进行司法鉴定。富顺法院对外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因死者已火化、CT照片不完整等因素,鉴定机构均无法作出鉴定不予受理,致使案件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保证案件能顺利进行,医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专家辅助人出庭。考虑到王某的死亡原因系本案的关键环节,死因所涉及医学知识复杂且专业性强,专家辅助人的到庭能提高法官对相关医学知识的感性认识,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参考,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富顺法院依法准许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人员出庭,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

  开庭前,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意义和作用,明确专家辅助人参与审理的特殊地位。同时告知专家辅助人在发表意见、阐释观点时应符合科学性、专业性、独立性、客观公正的要求,不能就案件事实发表主观性意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庭审中,该位专家辅助人从专业角度对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种类作了详细说明,并结合现有的医院诊断病历、CT照片对王某的死因提出意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指引下有序地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并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当事人对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的举措均表示认同。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家辅助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方面具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就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的人员。专家辅助人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法官及当事人在某些专业技术问题上的困扰,使得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方面的理解更加清晰、全面、客观,有利于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查清。但值得提醒的是,专家辅助人若为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能会出现偏袒的情形。故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定要注意区分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业意见和主观意见,要多引导其从专业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庭审后,也要结合法官自身的知识加以揣摩,必要时可以多咨询几位专业人员,尽量避免将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为判案的唯一或主要依据,尤其是在一些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