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千万富豪雇凶杀股东 “受雇森警”被判死缓
沈永正(左)、简成兵(中)、严发荣出庭接受审判。
因怀疑合作创业的股东与妻子有染,千万富豪沈永正出资180万元,雇老乡森警严发荣杀害股东案,仁寿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于6月11日作出一审宣判:“受雇森警”严发荣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并限制减刑;千万富豪沈永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雇司机”简成兵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检方指控
怀疑与妻有染富豪雇凶杀害股东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永正因怀疑被害人范德财与其妻张某某有染,遂雇佣被告人严发荣、简成兵杀害被害人。在处置尸体过程中,被告人严发荣将搜得的5000余元现金交由被告人简成兵。案发后,在被告人严发荣家中收缴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永正、严发荣、简成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发荣和简成兵在杀人后又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发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发荣和简成兵两人应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
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真诚悔罪
5月5日,仁寿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沈永正的律师提出4点辩护意见: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沈永正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系间接故意;沈永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沈永正积极赔偿,真诚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2至15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严发荣,案发前系眉山市森林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其律师提出3点辩护意见:在故意杀人罪中,因案发是由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严发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在盗窃罪中,严发荣未实际获利;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中,从未使用该枪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简成兵的律师同样提出3点辩护意见: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简成兵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被告人简成兵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0年左右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