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有家族的守财之道

11.06.2014  12:34
核心提示:在这批关于富豪家族资产保护和风险管理的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家族企业实体相关的部分概念。在第二部分中,我们讨论了信托基金在父母过世后如何为他们的资产提供保护。那么父母在世期间如何保护资产呢?有两种基本的方法。首先,我们将在这个部分讨论信托基金如何在父母依然在世期间为他们的资产提供资产保护。然后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讨论如何适当地运用保险。   在这批关于富豪家族资产保护和风险管理的系列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家族企业实体相关的部分概念。在第二部分中,我们讨论了信托基金在父母过世后如何为他们的资产提供保护。那么父母在世期间如何保护资产呢?有两种基本的方法。首先,我们将在这个部分讨论信托基金如何在父母依然在世期间为他们的资产提供资产保护。然后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讨论如何适当地运用保险。

        资产保护信托——有时称为“自益禁止挥霍信托”(self-settled  spendthrift  trust)——是一种不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的设立人(即“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受托人是第三方,而信托条款则对资金向委托人/受益人的分配进行限制。通常情况下,分配限制会根据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影响。如果一个人是她/他自己的受托人,法院可以下令这个人行使她/他的自由裁量权,向她/他本人分配资金。因此,信托需要第三方受托人。而且,由于受托人现在是这个信托资产的法定拥有人,对委托人的追偿请求不会影响到信托资产。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有些司法管辖区——比如加利福尼亚州——不允许建立这种信托。这并不是说加州的居民不能建立这类信托。不过,这的确意味着需要建立信托的加州居民要在允许此类信托的司法管辖区拥有“所属地”,指定一位并不受加州法院管辖的受托人,而且此受托人在加州法院管辖范围内没有资产(比如位于加州的不动产)。

        在我们考虑把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时,我们必须解决四个关键问题。首先,在转让资产的时候,父母需要多少钱维持生活?这取决于父母享受的生活方式。其次,在转让资产的时候,父母需要什么经济来源以提供这种生活方式?回答这个问题只需要进行数学计算即可。第三,在转让资产的时候,他们面临哪些现在或可合理预见的负债和追偿索赔?第四,在转让资产的时候,他们买了什么保险,有哪些保障?

        作为参考,让我们假设有一对夫妇都已经退休,他们的房子已还清贷款,他们每年向慈善机构捐赠数额不大的善款,向家庭成员赠送金额不高的礼物。他们每周外出用餐一次。他们每年有两到三次价格适中的旅行,乘坐民航飞机而不是私人飞机出行。根据我们的经验,达到这种生活水平,每年的生活预算约为9万美元。如果他们外出用餐的次数更频繁,那这个数字就会更高。如果父母每年多旅行几次,或者说他们带家庭成员一起去度假,就要把这个数字再提高一些。如果这些旅行是奢华旅行或者包括异国目的地,这个数字就会更高。每年的生活预算立刻会接近15万美元。如果他们偶尔——而不是经常——搭乘私人飞机出行,那么费用将达到另一个水平。常规的私人飞机出行——无论是包机还是各种形式的拥有私人飞机——将需要单独列一笔预算,一般来说每年10万美元是起步价。

        显然,预算费用的制定范围非常广泛。为了方便讨论,让我们假设父母有15万美元的年度预算。在收入最高的人士中,每年的社会保障金收入达到3万美元并不罕见。让我们假设父母双方的社会保障金加起来有5万美元,并且没有其他退休收入,他们的投资资产需要补足那剩下的10万美元,才能满足他们的年度预算。从长期看,略偏保守的投资每年创造7%的回报率并非不切实际。如果每年2.5%的投资回报用于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那么就只剩下4.5%的投资回报可用于消费。进行数学计算后,父母需要大约220万美元的投资资产,才能补足每年10万美元的生活预算。

        第三个问题要确定父母的实际和合理可预见的负债。现在有没有针对他们的法律索赔要求?根据他们参与的活动,他们面临什么样的负债水平?如果母亲或父亲还没有退休,他们有没有商业或职业负债风险?他们需要把这项添加到考虑之中。第四个问题需要确定父母的投保范围,可以为他们面临的负债和索赔要求提供多大程度的资产保护。如果他们的保险没有覆盖负债和索赔,除了提供生活费用所需的那些资产外,父母还需要准备好额外的一块资产。

        上面长篇累牍所讲的内容,是父母通过这个过程来决定他们需要保留什么水平的资产。这将是债权人和索赔人能够得到的资产。超过这些需要的资产则可以用来设立资产保护信托。我们说“需要保留”有非常具体的原因:欺诈性转让法规(Statute of Fraudulent Transfers)。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也称为“欺诈性转账法规(Statute of Fraudulent Conveyances)”。从本质上来说,这项法规防止有人为了避免偿还债务或索赔,把自己的资产转让给关联方。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根据这条法规可以“收回”资产交给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欠债或满足索赔要求。此外,许多司法管辖区会对此类欺诈性转让进行刑事处罚。如果转让后这个人拥有:1)足够的资产维持生活,2)足够的资产或保险来偿还债务或满足索赔要求,法庭通常会认定这个人没有进行欺诈性转让。从本质上说,如果这个人有偿债能力就不是欺诈。

        如果索赔发生在资产已经转让给资产保护信托之后,就不属于欺诈性转让。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或索赔人不会试图提出这个问题,并将信托拖入官司中。法院确实应该照顾转让人的利益。但如果索赔发生在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之前……那就是另一回事。

        索赔要求出现时——这不同于提起诉讼,并且实在诉讼发生之前——《防止欺诈条例》(Statute of Frauds)就开始生效。无论是车祸还是专业事故引发的索赔,如何判决可能都是个问号。如果在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之前索赔要求已经提出,那么转让人必然会败诉。但如果转让人在向信托转让资产时对索赔要求并不知情,情况又会变成什么样子呢?举个例子,有位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出现操作失误,这位医生随即转让了自己的资产,接着患者才获悉自己受到的伤害,于是提出索赔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玩忽职守是发生在转让财产之前,结果是一样的——那就是败诉。

        因为有些人出于职业的缘故,会经常性地面临可合理预见的索赔——比如医生——法院允许这些人用统计数据来确定与他们职业相关的可合理预见索赔的价值金额。行业统计数据发现,从事某一类整形手术的外科医生平均而言面临X美元的医疗事故索赔风险。如果这位整形外科医生购买至少X美元的医疗事故保险,法庭将认定为他拥有足够的资产,因此他的资产转让不会被视为欺诈行为。

        最后,无论将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的时间是在债务或索赔发生之前还是之后,所有债权人和索赔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按照诉讼时效规定(Statute of Limitations)的要求——宣称转让是欺诈行为。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债权人或索赔人在诉讼时效期内不但要提出他们基本的索赔和追偿诉讼要求,还必须连带指控被告将资产转让到资产保护信托是欺诈行为。如果债权人或索赔人缺了后面这个步骤,哪怕他们在基本索赔和追偿诉讼中占了上风,也无法将被告的资产从资产保护信托中“收回”。

        除了上面提到的种种,还有设立和维持资产保护信托的成本。相对来说,用保险来保护资产可能费用更便宜。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讨论的那样,大众市场伞护式责任险的投保额通常可以最高达到500万美元。对于更高的保额,可能就需要进行专门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