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虚构“密切关系”骗取3万余元获刑

28.03.2014  00:15

中新网重庆3月27日电 (孙晓林)重庆奉节男子陈某虚构“密切关系”,以帮忙办事需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他人现金31000元,近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赃款2380元。

陈某系奉节县某镇村民,现年50岁,高中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10月,冯某(化名)为解决其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工伤认定问题,从某亲戚处得知陈某可通过关系帮助解决这件事后,遂委托其亲戚夫妇电话联系陈某帮忙解决此事。

面谈后,陈某向其亲戚夫妇虚构自己曾在奉节县某保险公司工作,称该公司老板系某领导的亲妹妹,自己与她关系密切,能帮助解决冯某其子的工伤补偿问题,要求向冯某索要现金3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并提出支付其交通费用。

2013年10月12日,冯某将31000元现金转至其亲戚丈夫的账户,其亲戚夫妇随即将30000元现金转至陈某的银行账户上,并将1000元现金交与陈某作为其帮忙的交通费用。

次日,陈某将此款从银行中取出,其后将此款随身携带并据为己有,且告知某亲戚丈夫已将30000元现金交给某保险公司老板打理关系。此后,某亲戚丈夫得知冯某请托之事并无结果,遂多次找陈某催问,陈某谎称此款已经送给某老板。

2013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奉节县一旅社将陈某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现金28620元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其余2500余元已被陈某用于日常开支。

另查明,奉节县某保险公司员工并无某老板和陈某二人,而奉节县另一保险公司某负责人也证实其公司并无陈某此人,且自己与某领导并无任何亲属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找到关系帮助被害人之子办理工伤认定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3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所骗大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法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