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宾馆擅自提供视频监控将被罚3万
28.11.2014 12:14
本文来源: News.Sina.com.Cn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如果宾馆工作人员擅自将宾馆内部的视频监控信息提供给他人,不但将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对于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或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将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的,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原标题:宾馆擅自提供视频监控信息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编辑:S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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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14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