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回成都华新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监理企业资质的通告
30.11.2016 16:34
本文来源: 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依法被撤回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接到本决定后应当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8日
本文来源: 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30.11.20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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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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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