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家商行无证非法销售三无化妆品被依法处罚

17.12.2014  14:09

        中新四川网12月16日电 (记者 刘忠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6日通报称,成都金牛区2家化妆品经营商家因违规销售被依法处罚。

        通报中称,今年11月,成都食药监部门在化妆品抽检中发现,成都市金牛区佳达化妆品商行经营的“立时美药物祛斑美颜套装”,生产厂家为广州市雅美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昊昊日化经营部经营的“卡美乐中草药特效祛斑益肤霜”,生产厂家为广州卡美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卡美乐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上述两家公司的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协查,其辖区内没有名称为“广州市雅美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卡美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经调查,佳达化妆品商行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购买“立时美药物祛斑美颜套装”10套,单瓶100瓶,用于试销售。昊昊日化经营部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购买“卡美乐中草药特效祛斑益肤霜”100瓶用于试销。上述2家经营部门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依据《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佳达化妆品商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没合计516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区昊昊日化经营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没合计408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诫称,化妆品经营主体要建立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并有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要建立索证索票档案。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档案应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同时,成都市食药监局还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9类特殊化妆品须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正规上市证明后方可合法销售和使用,其批准文号以“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为准,针对进口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进字J+4位年号+4位编号”编写。相关批准文号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门户网站上查询,请消费者在选购特殊化妆品时认清批准文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