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多批次产品的通知

21.01.2016  12:52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 国家总局《 关于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多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6年第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公众用药安全,请立即对辖区内销售、使用以下产品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标示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批号分别为140302、150104、150703和150704。

二、标示为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注射用头孢孟多酯钠,批号分别为140704、141001、150401和150402。

三、标示为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0.25g规格的批号分别为141001、150201和150501,0.1g规格的批号为150501。

四、标示为安徽同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妇科止带片,批号分别为140601、140604、140702和140801。

五、标示为江西民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妇科止带片,批号分别为140101、141006和150504。

发现销售、使用上述产品的,应立即责令下架、停止销售和使用,并监督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合生产企业做好药品召回工作。相关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局药化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余焰

联系电话(传真):028-8678579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国家总局《关于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多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6年第4号).zip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