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煤矿瞒报事故10余人被追责

15.12.2014  21:44

  中新网昆明12月15日电 云南煤监局日前公布该省宣威市小河边煤矿致8人被困井下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煤矿相关负责人及驻矿监督员4人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地多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2014年9月23日,小河边煤矿小河边井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8人被困井下,经抢救5人生还,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993.4万元。

  救援结束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曲靖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煤炭局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东南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存在老窑积水;作业人员未进行探放水,冒险打眼作业导通老窑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为小河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不执行探放水措施,安全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派驻停产整顿煤矿的盯守人员工作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调查结果征求了曲靖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同意备案后,12月10日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批复。

  调查组认为,小河边煤矿技术副矿长孟德宏未认真落实探放水规定,未督促编制东南巷掘进作业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存在的水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持有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小河边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负责人刘胜邦未按照规定开展瓦斯、水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工作。同时,以检修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存在的水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矿长、投资人刘德良,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煤矿矿长职责,未按照规定开展瓦斯、水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工作。在检修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持有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驻矿监督员代兴逵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驻矿监督员和煤矿盯守人员的监管职责,未制止煤矿以检修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瞒报事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调查组还建议给予宣威市倘塘镇煤管所副所长朱家盛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宣威市倘塘镇煤管所所长朱勋韶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给予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盯守小河边煤矿的副科级领导刘芳和倘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朱恩锐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宣威市倘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孔令桥行政警告处分;建议给予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审计科科长、倘塘挂钩片组组长董海章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倘塘挂钩片组联系领导朱树参行政记大过处分。

  同时,建议给予小河边煤矿生产副矿长秦庆彪处1.5万元的罚款;小河边煤矿安全副矿长周全卫处1.5万元的罚款。

  对小河边煤矿,调查组认为小河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建议对其处45万元的罚款;小河边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对其处300万元的罚款;小河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原煤120.57吨,销售原煤120.57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没收小河边煤矿违法所得2.8927万元,并处5倍罚款14.4635万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对小河边煤矿实施关闭,由颁证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另外,责成宣威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吕杰、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潘晓勇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宣威市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完)

(原标题:云南宣威煤矿8人被困井下瞒报事故:10余人被追责)

编辑:SN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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