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热潮
(一)狠抓宣传教育。结合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全省上下要广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的“七进”活动。要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作为全省“六五”普法、2015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重要内容,集中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内容。通过在城市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地铁等人员流动量大的场所LED显示屏滚动播放与新《安全生产法》有关的公益广告,开设“讲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制作动漫、有奖竞猜、印制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专题展板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群众广泛知晓新《安全生产法》,大力营造全社会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开展集中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以及官方网站、微博等载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宣讲会、专题研讨会、开设专访专题专栏、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三)狠抓教育培训。紧紧围绕新《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主要制度、法律释义和贯彻落实的要求,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组织开展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基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相关人员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业务培训。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要组成宣传贯彻小组深入生产经营单位,送法上门,向从业人员宣讲新《安全生产法》,让其原原本本地学习掌握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提高懂法、守法意识。要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全员教育培训,确保培训真正落实到车间、工地,落实到每个工种、每个岗位。
(四)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宣贯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向各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关于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开信,省政府安办将组织开展全省宣贯新《安全生产法》电视电话会议、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研讨会、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等多项活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
(五)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和读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了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解读;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编写了新《安全生产法》读本(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对立法背景、重要制度、重点条文及有关事故案例进行阐述、解析。省政府安办已经集中订购新《<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并将向各地免费发放赠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总局部署,做到人手一套释义和读本,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法律的立法本意和丰富内涵。
三、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
坚持“广泛宣传、重在落实、务求实效”的原则,边开展宣传、边组织学习、边贯彻落实。
(一)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相冲突的,或者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予以加强和补充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做好配套制度的研究工作。对于新《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
(三)研究制定新的执法规范。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查封、扣押和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多数条文不再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研究制定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有关强制性措施实施办法,编制新的执法文书式样,修订自由裁量标准,我省要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现有执法管理制度,完善自由裁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四)确保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强化执法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五)确保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监管措施到位。新《安全生产法》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改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工作。同时,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调整后相关工作力度不减、水平不降、秩序不乱,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条块结合,各地要结合本地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宣传贯彻工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组织本系统宣传贯彻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单位特点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市(州)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认真学习宣传新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切实抓好本区域本系统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督促指导,协调联动。各级政府安办、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工作的督促指导,督促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显著成效。
联系人:周德智,联系电话:028-86638578(传真)、86630723
附件: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附件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
一、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二、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