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客车校车外 今年起机动车异地年检不办委托手续

13.01.2014  20:41

  四川日报网消息(卢学民 记者 李丹) 1月13日,省公安交警总队公布了2014年度机动车年检和机动车驾驶人年审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交警部门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打破区域限制,允许群众在本市(州)范围自主选择安检机构检验车辆;同时,逐步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的异地通检,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根据省公安交警总队规定,今年,车管部门将继续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审验,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在审验时,要进行不少于3小时的学习教育。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在驾驶人申请办理换证、补证等业务时,存在违法记满12分情况的,对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再办理相关业务;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严格实习期驾驶人管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定期检验方面,2013年我省大中型客货车的检验率为77.00%,环比增长2.97%,但离大中型客车检验率100%、重中型货车检验率达90%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今年,交警部门将清理在用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情况,对未按期进行检验的,通过发送手机短信、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告知运输企业或车主,督促检验。严把查验关,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交警部门在查验中发现大中型客货车非法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加装钢板弹簧等技术参数的,机动车非法改装排气管或者取掉排气管消音器致使排气管声音异常的,将对非法改装部位进行现场认定,固定证据,责令恢复原状,不得办理登记、业务。同时,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打破区域限制,允许群众在本市(州)范围自主选择安检机构检验车辆。并逐步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的异地通检,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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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人审验:

  1、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驾驶人,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时,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少于3小时的学习教育。

  2、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驾驶人申请办理换证、补证等业务时,严格审核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是否具有违法记满12分,是否有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的情况,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撤销驾驶证的情况。属于违法记满12分的,对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再办理相关业务;属于一个记分周期2次以上计满12分或累计记分达24分以上的,经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再办理相关业务。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办理属于有交通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驾驶人将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受理相关业务。

  3、抓实习期驾驶人管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在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要求接受考试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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