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车整改未完成 交警部门可暂扣司机驾照

07.11.2013  19:55

四川在线消息(卢学民 四川在线记者 黄云)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交警结合正在进行的“压事故、保平安百日攻坚行动”专项工作,加强对大中型货车、校车的检验和路查路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省交警总队称,近年来,四川大中型客货车尤其是重中型货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所抬头。据统计,全省共242628辆重中型货车,占机动车总数的1.99%,但近三年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总量的13.33%,死亡人数占总量的21.51%,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此,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压事故、保安全百日安全攻坚行动”大力加强大中型客货车的安全技术查验检验和路查路检工作,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各级交警严格安检机构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严格安检机构对大中型客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督促安检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重点检验项目:大中型客车、校车检验车用三角警告牌、行驶记录装置、限速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乘客门数量、轮胎、灭火器、核定载人数、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制动、灯光等。对客车安全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重中型货车检验外廓尺寸、号牌放大号、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灭火器、钢板弹簧、轮胎规格、制动、灯光等。对货车超长、超高、超宽,非法改装或加装,不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部防护装置,转向轮使用翻新轮胎,转向轮花纹深度小于3.2毫米,其他车轮花纹深度小于1.6毫米,加装后射灯,车厢为可伸缩结构等情形的,一律不予通过检验,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校车的注册登记查验。办理大中型客货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范、标准,加强对机动车的查验。对客车安全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对货车和挂车超长、超宽、超高,未列入《公告》或与《公告》技术参数不符,非法改装或加装,车厢为可伸缩结构,车身反光标识、安全防护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查验、办理注册登记。安检机构为存在问题的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证明的,要严肃追究安检机构责任。

加大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的路检路查力度。要将警力最大限度投入路面,提高见警率,对大中型客货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是否达到强制报废期限、是否非法改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超载超员、是否酒驾毒驾等。一是严格对7座以上客车的检查,重点检查行驶记录装置是否按规定配置、工作是否正常,汽车安全带使用情况,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轮胎、应急出口和应急锤、乘员(含驾驶人)座位数、灭火器等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严格对专用校车的检查,重点检查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卫星定位装置、轮胎、干粉灭火器、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乘员(含驾驶人)座位数、汽车安全带使用情况、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急出口和应急锤等是否符合规定。三是严格对重中型货车的检查,重点检查外廓尺寸、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号牌放大号、轴数、货箱栏板高度、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轮胎规格及磨损程度、灭火器、照明灯具等是否符合规定。对车辆尾部反光标识被蓬布等遮挡,特别是夜间行驶被遮挡的,要进行纠正。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违规查验、登记大中型客货车、校车的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为不符合标准和《公告》车辆办理查验登记的,一律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肃查处;对不查验即登记、不查验即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到外地“飞行检验”、“飞行挂牌”的,一律追究公安交警部门和车管所领导的责任及直接经办人员责任;对利用违规办理货车查验、登记牟利,与非法中介勾结牟利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违规安检机构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检验结果的行为。对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依法从重处罚,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结果报告,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力度。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要对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驾驶证核发和路面勤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核查。对涉嫌违规查验注册登记、违规检测、违规核发驾驶证和路面勤务管理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处罚,执勤执法民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办法,对所有客货车的违法行为严格处罚,一律不准消除记分,对非法改装并能够当场恢复原状的货车一律进行现场拆除,对查获的客车超员和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违法行为一律抄告车籍地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限期整改。对路面检查出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不能现场拆除、需抄告车辆注册登记地车管部门的,检查地交警部门要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地自行设计)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抄送车辆注册登记地车管部门,一份报市州交警支队;属跨市(州)的,应报省交警总队备查)。整改期限一般应为半个月内。同时,检查地交警部门可暂扣驾驶人驾驶证,待车辆整改后退还。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重中型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时,也要协调相关专门人员在检验车辆时,对货车是否非法改装进行检验。发现存在非法改装的,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要考虑其非法改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