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制定审计约谈办法 把发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04.09.2018  13:27
          为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促使被审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我省日前制定出台《四川省审计约谈办法》, 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系统性、 苗头性、 风险性或整改不力等问题, 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 提醒并督促纠正, 把发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以前, 我省针对个别专项工作开展过审计约谈, 这次是首次全面、 系统构建审计约谈制度。 ”审计厅相关负责人说, 该办法明确了约谈对象原则上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包括需要进行审计约谈的已离任主要负责人;约谈人一般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也可委托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审计约谈由审计机关单独进行, 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联合约谈。

  该办法规定,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约谈: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 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所需真实、 完整资料, 阻挠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被审计单位拒绝、 拖延执行审计决定, 推诿、 敷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后, 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执行或整改到位的;被审计单位, 若不及时纠正、 制止可能导致重大不良后果的;审计发现问题涉及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较多, 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该办法要求, 约谈时, 约谈人应如实对问题作出答复, 不得隐瞒、 编造、 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后形成约谈纪要, 以书面形式送达约谈对象, 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约谈对象应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年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为提升约谈效果,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谈要求, 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对逾期仍不整改的, 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具有管理权限部门追究约谈对象的责任。 审计机关可以视情况向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