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批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指定中介

20.03.2015  15:21
核心提示: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称,四川将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根据《方案》要求,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