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怀疑酒驾二审发现有罪新证据 一律发回重审

11.05.2014  14:03

  核心提示

  成都中院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进行发布后,全市法院系统,对于类似“一审判无罪,抗诉至二审又发现‘有罪’新证据”的案件,将不再直接改判“有罪”,而一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保障被告人

  合法权益

  一审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具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的,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虽可直接改判,但发回重审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1

  符合我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精神。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若二审径行改判有罪,这样对其有罪判决实际上是仅经过了一个审级的审理,变相剥夺了其申请复审的权利。

  2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二审法院直接采信上述新证据,并据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将导致被告人丧失了对依据新证据作出的有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

  3

  公诉机关提交的新证据须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既要符合新发现、新收集或未质证的要求,也要符合证明力要求。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这一案件讨论确定为示范性案例,认为按照我国相关立法精神、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等,法院二审不宜直接改判“有罪”,而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后,全市法院类似案例都参照此案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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