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助理审判员: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移动通信、无线网络等应用技术的不断进步,无线电信息传播给社会公共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基站”设备局部阻断公用电信网络信号,任意截取、冒用手机号码,窃取手机卡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群体发送短信,实施电信诈骗和非法广告推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通讯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市场秩序,侵犯公民隐私,损害公民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严重。
针对当前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今年以来,公安部等9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依法捣毁“伪基站”设备生产窝点24处,缴获“伪基站”设备2600余套,摧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团伙314个,破获诈骗、非法经营等各类刑事案件3540起,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530名。
我给网友普及一下打击“伪基站”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主要以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分析认定。
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时,使用“伪基站”设备是手段行为,诈骗等犯罪活动是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就手段行为而言,不法分子使用“伪基站”设备时,采用搜取用户手机卡信息,继而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方式,非法占用公共移动通讯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网络信号,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就目的行为而言,根据其不同犯罪目的,则可能分别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等。对于牵连犯的处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择一重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上述设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依法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杜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