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和谐统一

05.11.2014  11:18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对此进行了阐释: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郑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而衡量立法质量的准则,就是立法能不能尊重和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发展规律,立法能不能反映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科学立法是指立法工作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反映和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强化科学立法,有利于减少法律法规中存在“形象条文”、“摆设条文”的情形,弥补“纸上法治”、“片面法治”的不足。

  民主立法是指立法必须贯彻落实民主思想和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使立法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依法治国要求直面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期待。只有从民本的基石和原点出发,只有从民愿的指针和目标入手,才能真正实现法为民所用、法为民所依,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使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得以生动实践。

  社会主义立法必须遵从实事求是、立法为民的理念。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和谐统一,需要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在主导立法工作的同时,更加广泛地倾听民声、汇聚民智。通过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中的各类协商,探索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内涵,激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