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实惠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出台
“史上最给力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多位税务专业人士如是评价新政策。
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完善相关所得税政策。
新政策对于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有多方面优惠安排。如对于非上市企业,允许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所得个税,纳税期限延长到12个月等。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当然,该优惠政策有限定条件。比如设有负面清单,货币金融服务、保险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限制性行业不在此范畴内。
新政策下税收负担减轻
股权激励应用有多广?据wind资讯,今年以来,共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共计180条股权激励公告。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很多公司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税时间、降低适用税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如一个公司净资产每股10元钱,公司给你股权激励1万股,相当于10万元钱。按以前的政策,要立马纳税。这个时候,很多员工当然不乐意,这笔激励跟公司前景有关,这些股票未来是否值10万元还不确定。新政策下,等到将来股票卖掉产生现金收益的时候再来纳税。”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按原来政策的话,股权激励一行权,即员工取得股票(股权)时,税务机关就要征税,但这些股票未必具有很好的流动性,纳税人可能难以筹得支付税款所需的现金,现实中这种支付问题比较突出。”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按照原来的政策,股权激励在两个环节需要征所得税。一是股权激励行权时,即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不等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新政策规定只需在股票(股权)转让时这一个环节征税,递延了纳税时点,还简化统一了税率。徐贺表示,一些成长性好的企业,最终成功上市,或被其他上市公司兼并,他们当初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增值额度非常高,若按超额累进个税来算的话,适用的综合税率往往高于20%,统一为20%其实降低了税负。
列负面清单限制适用行业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有优惠政策安排。
通知表示,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但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王骏表示,上市公司高管一次性取得的股权激励原来是当做6个月的收入,分摊到6个月来缴纳个税;现在允许分摊到12个月来纳税,由于期限拉长,适用的边际税率会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
鉴于目前科技类企业统一标准难以界定,对其审核确认较为困难。两部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货币金融服务业、保险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不过,王骏表示,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企业,可以采用股权激励的办法,鼓励员工和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将个人和企业绑定在一起,这方面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此外,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新政策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