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报酬税”,别误征也别误读

15.10.2016  04:04

  对治理者来说,既要坚持“税收法定”的严肃性,该收的收到位,也要坚持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反复掂量、慎重实施。

  日前,一则“‘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消息在网上流传,直指实习生的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内适用个税起征点是800元,税率是20%,而不能适用“工资、薪金”3500元的高扣除、低税率,引起舆论热议。对此,国税总局及时出面澄清,指出这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实习生工资应当按“工资、薪金报酬”处理,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

  道理与法理,再简单不过。实习生虽然不见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也属于企业的合法用工,建立的是有法律依据的雇佣关系,他们的收入不仅受法律保护,所缴纳的税负也应与正式职工一样。而所谓“劳务报酬”指的往往是临时性的稿酬、咨询类,两者的区别本来就很明显,不该造成错误征收。与此同时,社会各界的反映值得关注,对税收政策也不该错误地解读。

  误读的焦点在于,税负结构的差别化本意在于“均贫富”,可是实习生的月工资一般只有区区两三千元,难道还要“劫贫济富”吗?这个问题本不复杂,只要将实习生工资视为职工薪金,那么大多数的月收入都处于扣除额以下,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更进一步,又到目前3500元的扣除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了。目前来看,相应扣除额的配套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减税的大趋势不会有变化。

  比如,对合理的房贷月供、抚养孩子、赡养老人,以及家庭必要的其他支出,都可能列入扣除额。当然,全国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三四线城市房贷靠公积金就全覆盖,有的二线城市医疗保障覆盖面可能比北上广深更全面,所以不能简单一刀切。一方面坚持“税收法定”的严肃性,该收的必须收到位,该转移支付的必须转移到位;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扣除基本生活需要不该纳税的部分,并把政策宣传解释好。

  近年来,每一次的个税新闻事件,总会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讨论。其中,既有公众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提高,也不排除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感焦虑”——即便这些税赋征收得有道理、有依据,即便理性上可以接受个税的“责任论”,感情上总还是充满矛盾,总觉得自己的收入水平不该再被“二次剥削”。这既源于特大城市竞争的压力,白领们总怕“掉队”,同时也在提示治理者:税收无小事,每一政策均需反复掂量、慎重实施。

  西谚有云,税收与死亡,是人生绕不开的两道考题。上学时,找实习不容易,微薄的收入需要避开误征的尴尬;工作后,在大都市里打拼更是艰难,勉强涨点儿薪水还要算计会不会过了“加税的线”。买套房子,动辄几十万元的税费;海淘、代购,就是为省下近乎翻倍的关税。财政,财政,有财方可行政。一边依法征税、“取财”,一边取之于民、造福于民,老百姓才能交得甘心、放心,获得感、幸福感才会日渐丰满。

  本报特约评论员 洪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