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高县法律援助为工伤打工者索赔医疗费近20万

17.12.2014  18:08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朱孝超 朱林) 非常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和办案律师的帮助,为我们讨得了医疗赔偿款。”近日,宜宾市高县受到法律援助的打工者张某及家人,带着一面印有“为百姓排忧解难,做群众满意公仆”的锦旗,专程来到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律援助机构为他们讨得医疗赔偿款共计193720元。

  张某系高县庆符镇人,近20年来一直在外务工。自今年2月25日起,他一直受雇于本县雇主邹某,为其安装彩钢棚。3月26日上午,张某经邹某安排,与其丈夫郝某乘坐邹某雇请的司机严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运彩钢瓦从该县庆符镇到落润乡去安装。下午,张某与郝某仍坐严某驾驶的摩托车返回庆符。途中,在206省道325公里 300米处,与对面驶来的曾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挂撞,造成张某左上肢多处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右环指完全离断。

  事故发生后,张某分别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高县中医院共住院治疗55天,用去医疗费记110516元。4月21日,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326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事后,张某及家人多次找到雇主邹某及司机严某、曾某商谈赔偿事宜,但都未达成协议。

  无奈之下,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审查、审批,并指派四川高鹏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分别以雇员人身损害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邹某、严某、曾某起诉至高县人民法院,要求雇主邹某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司机严某、曾某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最终双方达成一至协议:司机严某赔偿张某70000元,曾某赔偿6000元;邹某按照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17720元。这样,在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办案律师的帮助下,张某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据了解,张某受援案只是高县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援助众多贫困家庭中的一例。近年来,高县司法局以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为抓手,以“应援尽援优援”为目标,以“以案释法”为载体,创新法律援助宣传,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把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