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筠连郝氏家族涉黑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 7月18日上午,宜宾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对筠连县郝氏三兄弟郝鸿、郝莺、郝鹧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郝鸿、郝莺、郝鹧等23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郝鸿、郝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郝鹧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根据其罪行大小和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一十二万至二万不等的罚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鸿、郝莺、郝鹧、李钢、王天勇等12名被告人不服,以不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为由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至2011年底,郝鸿、郝莺、郝鹧三兄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郝氏家族利益为核心,通过多种方式纠集、网罗多人,组成层次分明,相对稳定的犯罪集团,在筠连县及其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聚敛巨额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郝鸿、郝莺、郝鹧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钢、王天勇、李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詹本略、刘德彬、石磊、邓锴洪、余强、田国均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对上诉人郝鸿、郝莺、郝鹧、李钢、王天勇、李玉、詹本略、石磊、刘德彬、邓锴洪、余强、田国均及各一审被告人的定罪正确,且根据其各自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区别主、从犯,并对被告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有无累犯、自首、中止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予以充分考虑,量刑适当。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郝鸿等12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