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珙县首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02.04.2015  18:24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玲 周洪) 3月30日宜宾,珙县法院对被告单位宜宾市某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珙县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四被告分别被判处罚金、拘役。这是珙县法院在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珙县建设中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单位某运输公司与某矿产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承运矿产公司煤炭从珙县到自贡。按照合同约定,当年8月至11月,运输公司从云南威信、珙县洛亥镇等地将某矿产公司购买的8000余吨煤炭运到珙县巡场镇金沙湾火车站货场。后因运费太高等原因,运输公司实际为矿产公司运输了约600吨煤炭到自贡某化工公司,其余煤炭由矿产公司委托珙县某商贸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的方式运至自贡化工公司。2013年11月26日、27日,宜宾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在珙县矿产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的要求下安排财务人员为矿产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煤炭运费每吨增大30元,涉及煤炭总量8656吨,虚开增值税税额28000余元。

被告单位宜宾市某运输公司、珙县某矿产公司以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税额28000余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运输公司、某矿产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通过公开开庭,被告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参加旁听庭审的企业代表也充分认识到:法制是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可靠保障,违法行为必受追究;生产经营必须遵纪守法,才能长久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