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珙县三男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07.08.2014  19:39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林冬梅) 近日,由宜宾珙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赵某、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赵某、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李某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赵某与胡某某协商,由赵某出资在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二组胡某某土地上联合建房。随后,赵某找到赵某军及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合伙共同出资修建。

  因建房手续不齐,赵某、赵某军、陈某某各出资1万元,托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办理建房手续(李某某实际收到2.5万元)。李某某在得知建房地点系规划区已停办建房手续后,通过双三公园厕所墙上的办证信息,与宜宾一办假证人员取得联系,为赵某等人办理了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单位:胡某[胡某某之子]、用地面积:204平方米,以下简称“两假证”)。因赵某未支付李某某余下的5000元,李某某只提供了两假证复印件给赵某。

  2012年12月左右,赵某军退股,赵某又找到齐某某参与,由赵某、陈某某、齐某某继续合伙建房。赵某等人在建房过程中,先后与茨梨村二组何某某、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游某、卓某某等人签订协议,占用他们的土地或使用他们的道路用于建房。

  赵某、陈某某为应付相关部门检查,将李某某提供的两假证复印件再次进行篡改、复印(用地单位处改为:胡某、阳某某、何某,用地面积改为:780平方米),并将篡改后的两假证提供给齐某某以及占地户、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大队等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