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母子二人集资诈骗9485万 母亲一审被判无期

12.12.2014  17:02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玲) 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涉案金额9485.35万元“向社会公众人员集资借款案件”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何小模原系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幼儿园退休职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鹏系何小模之子原宜宾市交通局职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小模在无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及经营实力的情况下,对外声称她与五粮液公司某领导有亲戚关系,自己做“五粮液”酒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月息2%至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条件,先后骗得同事、朋友及社会人员128名被害人的信任,向他们“借款”共计9485.35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因无力归还巨额欠款,被告人何小模与赵鹏潜逃至成都。部分借款人因无法联系被告人何小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侦查。2013年1月1日、2日,被告人何小模、赵鹏先后到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春熙路派出所、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小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做酒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肆向社会公众人员集资借款,金额高达9485.35万元,至案发时仍有6846万余元无法归还,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鹏作为成年公民,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当的认知和识别能力;其明知其母亲何小模没有还款能力,也不论该借款是否为做酒生意,仍然多次帮助其母向外借款或者担保借款,至案发时仍有979.8万元不能归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诈骗979.8万元的犯罪中,被告人何小模安排赵鹏借款或者担保借款,使用借得的全部资金,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鹏听从何小模的安排,帮助借款或者担保借款,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以做酒生意为由向社会人员多次以支付高额利息方式集资借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