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本地居民购房 可获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26.05.2015  12:35

  近日,宜宾市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文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借鉴其他市(州)做法,对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金融政策支持、贷款购房等方面做出规定。

  

  从6月起,宜宾户籍居民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的,可享受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异地缴纳公积金的宜宾籍居民在宜宾购买住房也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贷款。

  鼓励安置户买房 棚改推行货币安置

  4月20日,宜宾市政府在宜宾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会上,对于今年的棚改和房地产发展目标上提出,“确保货币安置达到40%”,随后下发的《措施》将目标做了具体安排。

  《措施》表明,今年,宜宾市将加大征地拆迁安置还房中的货币安置力度,鼓励被拆迁安置户购买在建或已建成商品住房,通过减免税费,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房工作。逐步实行收储、采购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具体方法是,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纳入到政府统一搭建的服务平台,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安置。安置主要有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进行安置和政府购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两种方式。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服务平台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对个人通过政府服务平台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则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公积金可异地贷 夫妻最高贷5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公积金的取用上,《措施》包括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优化办理程序、扩大提取范围等政策。

  《措施》提高了贷款额度,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同时,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或每年提取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措施》同时放宽贷款条件,规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从6月1日起,职工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为宜宾的,在宜宾市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宜宾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而凡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从6月起,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的,可享受政府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支持合理融资 金融机构可获6%补助

  在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贷款方面,《措施》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宜宾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定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宜宾财政部门按照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给予补助。

  除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措施》对企业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其余费用则不同程度的减少,如新建商品房项目雷电灾害评估费则减半收取,预测绘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实测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缴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