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成效显著
一、儿童依法享有获得预防接种的权利
孩子是多种传染病的易感者,这些传染病给孩子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为了提高儿童抵抗传染病的能力,就需要有计划地给孩子进行预防接种,使孩子自身产生抵抗力,以预防针对传染病的发生,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国家从关爱和保护儿童的角度,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来保障儿童享有预防接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为了让孩子免受病魔的侵扰,全社会应当担负起保障儿童依法享有预防接种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二、疫苗质量与接种安全有效
疫苗是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物资基础,保障接种疫苗质量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一是在疫苗质量标准上,已经建立我国自身质量标准体系,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有的标准还高于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的标准。二是在疫苗的生产监管方面,疫苗在获得注册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和临床研究,并实行严格的批签发制度。即每一个生产批号的疫苗都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检验,合格者才能发放到市场使用,同时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还对已经上市的疫苗进行抽检。三是在疫苗的运输储存方面,疫苗生产销售企业、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加强冷链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卫生部《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强化疫苗的冷链储运,严格有效管理,确保出厂后的疫苗始终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四是在疫苗的使用方面,各预防接种单位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四川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和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疫苗在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都有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要求,保证了免疫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疫苗对人体来讲是一个外来抗原,因个体差异,极个别的受种者会出现不良反应,发生概率很低,但不可避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对受种者及家庭带来一定程度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害及经济上的负担。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为此,我省专门出台了《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有法可依,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