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少年多次入室盗窃当地煤老板 被判缓刑二年

25.07.2014  12:21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蔡以鹏 实习记者 康志伟) 近日,由宜宾兴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盗窃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2月26日至3月3日,被告人王某(生于1997年5月10日)多次趁黄某(当地煤矿老板)外出之机,采用攀爬围墙和破坏门窗等方式潜入其位于兴文县大河苗族乡回龙村住宅内,将黄某存放于住宅卧室衣柜内和棋牌室抽屉内的一万三千八百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其父亲和村干部带领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次协调,王某父母在家庭贫困的情况下全额赔偿了黄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黄某的书面谅解。

  审理案件后,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交代了事实,构成自首;王某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兴文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