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生爬机车拍照被电伤致七级伤残 原被告均担责

28.07.2015  09:04

放假期间遇到旧机车,本想爬上去拍照留念,却不慎遭到电击,谁之过?近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纠纷案。

旧机车合影 遭高压电击伤

据了解,原告牟某是中等专科学 校 学 习 计 算 机 的 在 校 学 生。2013年10月12日,学校放假,牟某与李某、严某等 13 位同学相约玩耍。途中发现一辆旧机车,该机车车头上印有“电化区段、禁止攀登”字样,但字体较小。

据某重庆机务段宜宾南机务折返段道工唐某介绍,该机车无专人看守,已停放很久,是否已报废不清楚。下午2时28分,牟某通过机车侧面扶手爬上机车车顶部,刚摆出姿势准备让同学照相时,被机车车顶上方高压接触网的高压电电弧击伤。经医院诊断为全身特重度电烧伤60%,深Ⅱ°~Ⅲ°、低血容量休克、多器官功能损害、创面感染,住院60天后出院,牟某支付了医疗费184404.49元。

后经鉴定:牟某因全身特重度电烧伤遗留全身多处瘢痕形成体表面积约 33.7%,评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向牟某支付了 50000 元。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宜宾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合计411390.09元。宜宾县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牟某受伤的损失共计461390.09元,由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赔偿60%计276834.05 元,原告牟禹弘自行承担40%计184556.04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双方均有过错

据审理法官介绍,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成都铁路局重庆机务段作为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在不能证明牟某是故意致自己受伤或者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牟某所处年龄段应具备的认知能力以及私自爬上机车对自己受伤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也应自负承担40%的责任。关于牟某要求给付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因牟某鉴定评定为一个七级、一个八级、两个九级伤残,伤情较重,属于特重度电烧伤,判决适当给付精神抚慰金、往返就医交通费、护理费符合常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李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李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