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为办理营业执照住所证明“瘦身”

31.03.2015  19:09

近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授权,宜宾市政府出台了《宜宾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与过去相比,以后在宜宾办理营业执照,住所证明将更加简化。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工商机关即可予以登记。

据介绍,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如果上述使用证明都没有的,提交当地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也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对在宾馆、饭店、有形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无需提供其他资料证明。但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则必须提交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对于“住改商”,宜宾市政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设计策划、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管理咨询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就可以登记。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则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此外,宜宾市政府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但不属同一县(区)工商机关登记管辖的,则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工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因将社区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引发民事纠纷的,涉事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