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个体户缴存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确定为3919元

09.07.2015  17:26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记者 邹霞) 7月7日,记者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标准确定为3919元。

  据悉,宜宾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从2008年开始实施,缴存对象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执行。根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单位和职工两部分组成,其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低于10%。

  个人缴存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并办理开户手续,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