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亟待“质变”

20.05.2015  12:03

  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北京、安徽等地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主动加码,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表明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比较顺利,已具备全面推广和实现全覆盖的条件。

  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30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安徽省怀宁县科技局一名主任科员因瞒报个人事项,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成为近期基层官员因个人事项报告不实受到党纪处分的典型。据报道,今年以来,北京、安徽、海南、青海、江苏、甘肃、陕西等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下沉”至科级。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我国干部选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从1995年中央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2010年中组部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我国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内容不断充实,设计逐渐完善,执行日趋严格到位。近年来,一些地方较多披露了处级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的情况,包括实行新提任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和公示试点,新任处长、副处长的收入、房产、配偶子女情况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北京、安徽等地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主动加码,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表明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比较顺利,已具备全面推广和实现全覆盖的条件。

  由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有人提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项制度可以从处级“下沉”至科级,那么它可以“上提”到哪一个层级?从一般情况看,要求官员如实向组织报告收入、房产、婚姻变化等个人事项,应该是官员级别越低,管理和监督起来更容易。换言之,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从处级“下沉”至科级比较容易,从处级、局级“上提”至省部级以至更高,应该是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方向,应该是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断“上提”,用基层推行官员个人事项报告的实践,倒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中层和高层官员中全面实施。

  其实,中层和高层官员实施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但从时间上看要早于基层官员,从实施情况上看也要严于基层官员。这是因为我国在选拔任用中高级官员的过程中,本身就要求中高级官员详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并对这些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这些工作尽管不全是从实行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角度进行的,但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工作实施的效果,都与实行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大体相同。同时,中高级官员人数相较基层官员要少得多,对中高级官员个人事项报告的管理和监督,成本和难度也要比基层官员低一些。当人们热议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时,这项制度“上提”的实际情况,可能远高于公众的估计和想象。

  也就是说,当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下沉至“科级”,或许意味着这项制度已经“上提”到了相当的层级,实现了对官员群体的全覆盖。下一步的改革,应当从数量上对官员群体的全覆盖,提升为质量上向公众权利拓展、靠拢,即从官员个人事项向组织报告、由组织进行审核,发展为将官员个人事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进而部分官员的个人事项向社会公开,使群众和社会依法参与对官员个人事项的监督,更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公权力的作用。

  鉴于中高级官员报告个人事项早于并好于基层官员,个人事项公示公开制度也应该从中高级官员开始,自上而下平稳有序稳步推进。如果一个地方的省长、市长开始公开自己的收入、房产,也就意味着县长、镇长公开收入、房产已为时不远。官员个人事项从报告、审核到公示、公开,从制度实施全覆盖的“量变”到权力与权利共治的“质变”,随着干部选任管理制度日趋严格完善,我国全面深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党建制度等改革将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