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活动:无备案禁收养

06.05.2014  01:35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 根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通知指出,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通知指出,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抚育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宗教界的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

通知指出,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机构,以及已经与民政部签订代养协议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接受孤儿、弃婴落户。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到与其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儿童福利机构落户。

通知强调,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为宗教界收留的儿童进行孤儿身份认定。材料齐全的,将其纳入孤儿国家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材料不全但可以补齐的,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补齐手续并纳入孤儿国家保障范围;材料确实无法补齐不能认定为孤儿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通知指出,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享受的扶持优惠政策,适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宗教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