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拟出台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

01.10.2015  11:59

    近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集《四川省宗教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草案代拟稿)的修改意见。这份草案代拟稿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

    在草案代拟稿中,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草案代拟稿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建立记录;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装置。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宗教活动的,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

    目前,该草案代拟稿已面向社会公布,若有意见,可在2015年10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四川日报记者 钟振宇)

    我省近年来部分宗教场所火灾情况链接:

    ●2013年11月16日21时40分许,理塘县一寺庙大殿发生火灾。经过6个多小时的奋战,中心大殿火情得到控制。

    ●2014年3月16日凌晨2时39分,遂宁大英县奎山坡公园一寺庙突发火灾。当地消防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紧急扑救。凌晨5时许,这场大火被全部扑灭。

    ●2015年5月19日晚,梓潼县玛瑙镇一寺庙失火,火势较大。接到报警后,当地消防队前往扑救。经过近30分钟的努力,现场火势被彻底扑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