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完成修订计生条例 元旦前“抢生”违法

31.12.2015  06:23

  原标题:广东在全国首先完成修订计生条例 元旦前“抢生”被确定违法

  广东省率先完成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的条例,2016年1月1日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完 成条例修订的省份。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条例》同时确定了婚育假期的具体调整。

   抢生违法

  对于最受关注的抢生界定问题,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30日下午向媒体表示,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湖南省曾经在五中全会公布放开全面两孩后宣布,10月29日后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完成之间非独夫妻所生的二孩将不做处罚。当时,这一表态引起了很大反响。卫计委立刻提出要求各地“不能自行其是”。

  从广东卫计委的表态看,对于抢生的界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因为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出生的单独二孩后来有不少省份给予了宽松处理,未进行处罚或是仅作象征性处罚。

  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广东省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的 1.61上升至2018年的1.96,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 万~18万;2018年可能达到峰值27万左右,之后逐年递减。

   产假调整

  另一个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婚育假期也在《条例》中得到明确。根据《条例》,13天的晚婚假取消。至于产假,原来的15天晚育假取消;原来35天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也就是说,对于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其实是缩短了的。

  具体来说,过去,广东女性的产假一般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确定的98天基本产假,加上35天独生子女假,再加上15天晚育假,总数在148天。 调整后,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30天奖励假,总数为128天。但是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妈妈,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独生奖励继续发

  《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 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此外,过去令育龄妇女头疼的强制性上环、结扎、查环查孕等将不存在。《条例》删除了此前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准生证变生育登记

  准生证办理曾经是群众意见较大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夫妻双方在不同省市的,往往要奔波很多次,花费很长时间才能办好。根据《条例》,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只要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但是,生育三个或以上孩子,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具体的生育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本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重大改革是,取消了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规定生育了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还可以再生育一胎。

  至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等情况,由于生育情况比较复杂,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需要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