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情况的通报

07.03.2014  19:38
核心提示:川安监函〔2014〕3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按 川安监函〔2014〕3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要求,2014年1至2月,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组织专家对全省7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考核内容围绕资质条件、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情况、行为规范、安全评价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量化考核。总体来看,各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良好,能加强自身建设,注重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改进评价方法,并围绕“防范事故见成效”活动开展了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

二、主要问题

考核中也发现各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过程控制执行不严格:部分机构从业人员不熟悉过程控制方针或目标;风险分析实施记录不全;缺少专业设备发放记录、使用记录、检测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存在描述不准确、缺少现场勘查人员签字、缺少报告审核时间等问题。

(二)服务行为不够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延续注册;未建立机构自身网站公示评价机构信息或公示信息不全;发现重大隐患未书面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缺少准确反映评价人员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影像资料;技术服务收费低价竟争。

(三)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有待提高:评价报告不够严密规范,甚至存在评价报告前后矛盾、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对辨识出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评价结论过于笼统;引用标准、规范等已经废止或失效。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机构要针对考核组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举一反三,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二)各机构要针对当前评价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坚持原则,不得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对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伪造、转让、租赁资质证书、监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理。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评价报告和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在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给予处理。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