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颁布后首次修改 拟引入黑名单制度
21世纪经济报道 马晖 北京报道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后,将首次进行修改。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作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草案”)的说明。
据悉,草案新增和修改的条目共68条,可概括为12个方面的增加、8个方面的完善。其中,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成为本次修改的一个重点。具体体现在法条中,则有引入“黑名单”制度以及强制停电等新规定。
据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介绍,2013年全国重特大事故发生49起,其中特别重大事故4起,平均一周发生一起重大以上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仍然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或者说工作任务”。杨栋梁在《说明》中亦表示,目前,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亟待进一步加强。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
为此,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之外,草案还首次提出了引入“黑名单”制度。
杨栋梁表示,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草案引入了“黑名单”制度。
草案新增第七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对存在重大的违法、非法行为的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相关的部门就可以联合采取制裁措施,从而促进企业能够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黄毅表示。
此外,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企业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草案赋予了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
草案新增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黄毅称,草案做出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有助于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力度。
不过,有参与草案起草的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条款的适用前提条件和程序“有很多限制”,不是说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随意对企业进行停电,因为停电措施“毕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比较直接的影响”。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前提:企业的确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采取措施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而且必须要获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编辑 肖欣欣 李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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