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 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5.05.2016  12:04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要求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

2016年5月19日

 

 

四川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

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开展专项整治为抓手,以减少一般危化事故、有效防范较大危化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化事故为目标,紧紧围绕严查事故隐患、堵塞监管漏洞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整治不走过场、整改不留后患、注重工作实效,努力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三、整治内容

(一)政府方面。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各级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行业方面。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主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以及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

(三)企业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措施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危险工序、危险作业、重点部位、要害场所的安全管控情况;隐患自查自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预案完善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等。

四、整治重点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督促硝酸铵及其使用企业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研究提高硝化棉包装质量的措施,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要根据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

(二)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定区域安全整治

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5〕19号)要求,对特定区域逐一排查,彻底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严格执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详细排查特定区域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加强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依法持证上岗;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特定区域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定区域安全整治。

(三)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严格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管理,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入园或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主管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风险辨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学校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

(五)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五、整治步骤

(一)企业自查(5-7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周密详细的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自纠活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于7月底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检查(8-9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

(三)政府督查。(9-10月)。省安办将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有重点、不间断的随机抽查。具体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层层落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整治方案,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群众举报、公开曝光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提升安全生产执法震慑力。

(二)强化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请各市(州)安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将本市(州)、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于5月31日前报省安办。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以书面(含电子版)报送省安办。

联 系 人:吴勇、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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