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15.04.2015  20:59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2014年9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理念,要切实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做好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应急救援中组织、指挥、处置及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改进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事故调查组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评估组组长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评估人员,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认真总结,推进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落实应急评估工作。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充分应用应急评估成果,发挥应急评估作用,最终达到推进应急体系建设、优化应急机制运行的效果。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