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是鞭炮垄断的理由
■ 观察家
安全投入、环保控制这些正当理由,不能掩盖烟花爆竹的行政垄断经营。让市场主体在高安全、低成本两个维度上实现充分竞争,还实惠于消费者。
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千响“大地红”要卖30元,其出产地湖南浏阳的出厂价只有5元,零售价竟是出厂价的6倍。除了批发零售等环节的正常利润,以及各个环节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些“灰色成本”:新华社记者2010年曾在北京调查发现,一位摊主当年花了几十万元,“打点”安监、工商、公安、城管、税务等部门。
烟花爆竹的零售价畸高,这里头有正常的成本。比如,近年消防部门要求销售点设立独立的临时房、24小时有人员执守等;爆竹运输也要求使用特殊的危险品运输车,车上必须有GPS定位并配置应急消防器材。这些安全投入都会计入成本,最终提升爆竹的零售价格。反过来说,这钱是用于提升爆竹的安全,全社会都是受益者,钱花到了该花的地方;对于这部分的“涨价”,公众没什么意见。
而且,近些年北京周边饱受雾霾天气之害,烟花爆竹的确是严重的大气污染源,限放乃至局部地区禁放烟花爆竹,正逐渐成为市民的共识。
利用经济杠杆,提升烟花爆竹的售价,的确有助于市民移风易俗,逐渐减少此项消费,提升环保意识。但是,安全投入、环保控制这些正当理由,不能掩盖烟花爆竹的行政垄断经营,乃至“审批腐败”的真问题。原来,2006年前后,各大城市逐渐解禁烟花爆竹的同时,又以“安全”的名义,对当地烟花爆竹实施垄断经营,比如北京仅有3家公司获得经营资质,上海、青海等省市甚至只有1家公司获准经营,形成典型的独家垄断。众所周知,在垄断经营、没有竞争的格局下,由垄断经营者单方面决定产品价格,必然产生超额的垄断利润,最终消费者将为之埋单。
若要改变这种现状,具体地说,就是将目前政府部门手中随意性强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备案制。只要市场主体符合相应的法律标准,愿意进入烟花爆竹市场,政府部门就应该依法核准其进入;有多少公司达标,就要让多少公司平等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真正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让市场主体在高安全、低成本两个维度上实现充分竞争,还实惠于消费者。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政府先验地行政指定三两家甚至一家公司作为“好孩子”,去搞垄断经营;这样并不能提高烟花爆竹“安全性”,只是把潜在的合格经营者挡在了市场外面,更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同时,政府还要加强事后监督以及违法处罚工作,让入场的经营者不能违法、不敢违法,如此才能实现安全经营与自由竞争的相辅相成。
因此,安全绝不是鞭炮垄断经营的理由,政府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袁伊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