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法院污染环境案上升 犯罪诱因多为非法获利

31.08.2014  22:32

中新网宁波8月31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沈路峰 陈靖)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愿望十分迫切。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整治打击的情况如何,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话题。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发布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据白皮书通报,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宁波两级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200件316人。仅去年10月至今就有56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犯罪诱因多为非法获利。

宁波中院刑二庭庭长陈峰介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多发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对环境资源的非法利用型犯罪,这5个罪名涉及案件187件,占总案件数的93.5%。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之前很少,去年底开始多起来。

90%被告人为外地籍

近五年,宁波两级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犯罪案件28件40人。外地籍人员犯罪案件有24件36人,其中贵州籍有23人,占外地籍人员的63.89%。非法狩猎犯罪主要集中在毗邻杭州湾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慈溪,慈溪法院判决的非法狩猎犯罪被告人人数占65%。

宁波中院刑二庭陈靖法官分析了非法狩猎犯罪的原因,“大多外地籍被告人对国家和浙江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了解,他们的一些乡土习惯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陈靖法官还向记者介绍了狩猎法规,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和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初八为法律规定的禁猎期,除了经批准的科研需要,在禁猎期和禁猎区非法狩猎法律禁止的野生动物达到规定数量即构成犯罪。如非法狩猎麻雀、蛇等一般保护动物20只(条)以上就是犯罪。慈溪一外地籍人员听信偏方吃麻雀能治肾结石,在首次捕捉麻雀80余只被判刑六个月后,又捕捉265只麻雀,被判刑一年四个月。

林矿资源破坏较为严重

近五年,宁波两级法院共判处破坏林矿资源犯罪案件134件196人,犯罪人数占全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人数的62.03%。矿产、树木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一些被告人受经济利益驱使,擅自乱砍滥伐,对国家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视环境资源为个人私产,存在“靠山吃山”的思想,追求利益最大化、对资源“加速变现”,漠视环境的生态价值,破坏资源。

此前,被告人朱某非法开采石料4万余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51.2万元以上,被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香樟树、古樟树、红豆杉等珍贵植物的砍伐也时有发生,如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雇佣民工砍伐野生香樟树40株,出卖给木材市场和雕刻厂,被奉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环境资源的生态意义不是仅用经济价值就能够衡量,因为一旦受到破坏,环境资源的修复成本远远高于破坏时获得的经济利益,带来的危害是持续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在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加、环境压力不断增长的今天,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刻不容缓。”陈靖法官说。

今年52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

记者从白皮书了解到,2009年至2013年9月,将近五年时间,宁波两级法院判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为零,去年第4季度判处3件4人,今年1至7月判处43件52人。

为何此类案件突然大幅增长?宁波中院刑二庭庭长陈峰向记者作了解释,“过去触犯污染环境罪的门槛非常高,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去年6月,最高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降低和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比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超过国家(省级)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的司法解释成为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利器,借司法解释颁布之机,相关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这是宁波市法院此类案件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陈峰表示。

记者了解到,按照“五水共治”活动的要求,去年底以来,宁波全市部署开展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专项行动,被查处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已陆续起诉到法院审理。

记者获悉,74%的案件作案不到1年即被查处,有2件作案接近7年才被查处。46件案件中,42件为电镀小作坊排放污水中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2件为非法处置倾倒费油,1件为公司排放污水重金属超标,1件为排放废铅酸蓄电池废酸液。

据了解,法院量刑一般在6个月至一年6个月,并处几千至几万不等罚金。“对于一些情节较轻,适用缓刑的罪犯,尝试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罪犯在缓刑期间从事原来工作,试点的余姚法院共对3案件适用了禁制令。”陈峰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