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财罚[2016]61号
当事人:宜宾世久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拱星街24号综合楼1层1-10号
经我局查明,你公司在参加宁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nnzc2016-15),于2016年3月22日中标,至今未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
以罚款1268元(大写金额:壹仟贰佰陆拾捌元整,按采购金额12.68万元的千分之十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
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罚款1268元,请你公司在收到《宁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缴入宁南县非税收入专户(收款人全称:宁南县
财政局(国库股);账号:22642201040001065;开户行:农行宁南披砂支行),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宁南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南县财政局
2016年6月22日